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,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,使实习工作能够顺利开展,根据《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学生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章 实习安全要求
第二条 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理念,重视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工作,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。
第三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,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,各二级学院结合学生实习工作岗位,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,及时清查各种安全隐患,采取整改措施,做到预防为主。
第四条 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,协调各方面的关系,校企齐抓共管,全方位做好学生实习安全工作。
第五条 二级学院、实习单位、实习学生三方签订协议,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。
第三章 实习过程的安全管理
第六条 实习是教学功能在实习单位的延伸,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,配合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、生产安全、自救自护、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。
第七条 实习期间,学生要接受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教育与管理,明确自己的实习任务,明确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学生必须遵守和服从实习单位的纪律及管理,遵守一切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八条 学生实习的实习单位,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环境。
第九条 在实习前,二级学院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,保险期间为1年。实习前已正式退学、参军、借读者,休学、退学,但未办理正式休、退学手续者,二级学院不予购买实习责任保险,若发生意外事故,学生个人承担责任或后果。
第十条 出现如下事件、事故,学生个人承担责任或后果:
(一)实习期间,学生未在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;
(二)实习期间,违反实习单位和二级学院的相关规定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;
(三)实习期间,上、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。或实习下班后、放假等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;
(四)实习期间,无故与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失去联系而发生的意外事故。
第四章 实习事故处理
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,学生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,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公司报案,同时通知家长、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实习单位,并尽快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,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领导、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,做好协调工作。
第十二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,在场实习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,并视情况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,请求调查处理。
第十三条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,首先报告消防机关,请求救援,同时视情节轻重,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,进行必要的救灾活动。
第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,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,及时通知学生家长,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。
第十五条 学生在非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,二级学院可协助处理,但不负安全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